《南京工业大学师资队伍国际化培养暂行办法》自2014年1月实施以来,对提升学校人才队伍的国际视野,实现学校“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大学战略目标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为更好地做好学校教师公派出国留学的管理服务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单位及外语要求
研修单位应为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或高水平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应排名世界前列。世界200强高校以《泰晤士高等教育》公布的当年排名为参照,学科排名具体标准参照当年QS学科排名。
申请赴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其外语水平须达到非汉语地区的要求方可派出。
二、学校资助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境)研修(以下简称“校公派”)部分政策调整
1、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可放宽至硕士学位),除特需情况外原则上在本单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2、从2016年起,须达到相应外语水平方可申报校公派。
3、达到第2条规定的外语条件、并获校青年教师授课竞赛一等奖的教师,直接取得当年校公派资格,归国后应具备开设全英文授课课程的能力,并达到教学事务部其他的相关要求。
4、获校公派资助人员,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出国(境)留学6个月资助6万元;
(2)出国(境)留学12个月资助10万元。
其中优势学科牵头学院教师由对应优势学科建设经费支持全部研修经费;优势学科覆盖学院教师由对应优势学科建设经费和学校各支持一半研修经费。
三、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以下简称“省公派”)部分政策调整
申请省公派12个月访学项目、但获批不足12个月者,经个人申请、教育厅批准延长访学时间至12个月,学校按照申请人获批访学国家同类项目12个月的资助标准补足经费(含现有2万元配套)。
四、留学人员的管理
1、学校根据留学人员回国时间,每年两次网上公布留学人员公派留学期间业绩情况。
2、留学人员回国半年内,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在学校或学院范围内做学术报告或经验交流。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工业大学师资队伍国际化培养暂行办法》之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校长授权人才资源部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